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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章程

 

武汉德中城市技工学校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 

第一条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、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(试行)》等教育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,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,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学校名称为:武汉德中城市技工学校

第三条  学校是经(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)审批(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)登记,是一所从事技工教育的民办营利性的全日制中等技工学校。

第四条  学校自觉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,坚持公益性原则。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,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。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,确保培训质量,坚持诚信,为提高学生素质,为我市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。

第五条  学校的审批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学校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(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)和登记管理机关(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)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
第六条 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七条  学校的法定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雁中路北教学楼。
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八条  学校的举办者是: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中德职业培训学校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董事;

(三)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九条  学校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。

第十条  学校办学范围是开展技工教育,符合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。

第十一条  学校的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800—1000人。

第十二条 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中级技工学历教育及技能教育。

第十三条  学校的办学形式是全日制教学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。

第十四条  学校主要面向武汉市内外招生,对象为初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。
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五条 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(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,以下统称董事会),是学校的决策机构。董事会成员为5人(5-13人)从举办者或者其代表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,其中1/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。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,届满可连选连任。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十六条 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:

(一)决定制订学校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决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

(三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审定学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
(五)决定学校的合并、分立、变更、终止方案;

(六)聘任或解聘学校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学校的副校长(副主任)及财务负责人;

(七)决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(八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、福利;

(九)决定罢免、增补董事;

(十)审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;

(十一)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

第十七条 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:

(一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八条 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、副董事长名(也可不设)。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九条  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(副董事长)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二十条  召开董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二十一条  董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董事会实行1人1票制。董事会作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,方可有效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董事的2/3以上的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聘任、解聘校长(主任);

(二)修改学校章程;

(三)制订发展规划;

(四)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审核预算、决算;

(六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
(七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 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、签名,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董事可免除责任。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二十三条 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会议;

(二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;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校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,在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下,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对董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董事会的决定;
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;

(三)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,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,报董事会批准;

(四)组织教育培训、教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培训质量;

(五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
(六)执行董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
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

第二十五条  面向全体学生,因材施教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全面和谐发展,且学有所长,使学生在道德情操,品行意志,体魄心理,兴趣特长和专业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。

第二十六条 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不断更新教育观念,大力开展教学研究,积极改进教学方法,探索考试改革办法,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提高教学质量。

(一)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、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,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。

(二)加强教改研究工作,积极引进教改成果,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。加强学生基础知识,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,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,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。

第二十七条 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,进行教育教学管理,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,学校有教材选用、课程设置自主权。

第二十八条  加强教学管理,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,认真抓好备课、上课、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。

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九条 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赵光红。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学校负责人中选举产生。

第三十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《办学许可证》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机构被吊销《办学许可证》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国家公务员;

(八)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第六章 规章制度

第三十一条  学校基本制度有:

(一)学校人事管理制度(含保险保障及劳动合同规定);

(二)学校教学管理制度(含招生规定);

(三)教师管理制度(含聘任、考核规定);

(四)学生管理制度(含毕、结业,学籍制度);

(五)财务管理制度(含收退费制度);

(六)卫生安全管理制度;

(七)设备管理制度;

(八)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;

(九)其他规章制度。

第七章 学校的近期与远期发展规划

第三十二条  近期发展规划(1—2年)

(一)加大招生宣传力度、(媒体、户外、传单)建立招生渠道、建立校企业合作关系,做好市场调查,努力做到年培训人数达到(800-1000人)

(二)合理利用资源、调整内部结构、提高教学环境、制定合理的管理分配机制。

(三)派送部分教师到各大城市参观学习,提高师资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。

(四)在原有开设专业的基础上、做到精益求精、努力打造品牌专业形成核心竞争力,同时根据市场要求增添受学员喜欢、实用性强、就业渠道广、有发展潜力的专业,努力提高各科的教学水平。

(五)做好学员的跟踪服务,做到学员招得来,留得住,出得去。

第三十三条  中长期发展规划(3—5年)

(一)培训目标:达到年培训人数1600人

(二)打造机电一体化技术、护理、计算机网络应用、多媒体制作、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等8个品牌专业

(三)以后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划计划。

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三十四条  学校经费来源:

(一)举办者投资;

(二)学费收入;
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五条  学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

第三十六条  学校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,由学校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。

第三十七条  学校出资人(是、否)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。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。

第三十八条 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,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(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机构)。

第三十九条  学校存续期间,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、业务范围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
第四十条  学校存续期间,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。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,不得转让或分红。

第四十一条 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。

第四十二条  学校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,进行会计核算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,并公布审计结果

第四十三条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,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。

第四十四条  学校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学校劳动用工、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九章 变更、终止后的资产处理

第四十六条  学校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,均须举办人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。

第四十七条  学校的分立、合并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举办人报审机关批准。

第四十八条  学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,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,学校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,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
第四十九条  学校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,由本学校举办人提出,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
第五十条  学校校长、地址的变更,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,经举办人同意,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
第五十一条  学校凡有第四十六、四十七、四十八、四十九、五十四条情形的,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二条  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属于自愿终止办学,由举办人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终止程序,提交终止清理方案,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;

(四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五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;

(六)自行解散。

第五十三条  学校自愿终止,应当在举办人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四条  学校被审批机关吊销,《办学许可证》的,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,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。

第五十五条  学校终止时,因自己要求终止的,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;被审批机关吊销《办学许可证》的,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;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,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偿债:

(一)应退学的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

(二)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
(三)偿还其他债务。

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
第五十六条  学校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将《办学许可证》交回审批机关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五十七条 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

第五十八条 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举办人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,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。

第十一章 附则

第五十九条  本章程于2022年1月3日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条 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。

第六十一条 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。